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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2016年6月6日 修改:2016年6月6日 所屬分類:華余之家 訪問統計:4218
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機構:
《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機構行業自律規范》已經中國認證認可協會CCAA二屆九次理事會通過,現予發布,請你們照此貫徹執行。CCAA將在國家認監委領導下開展組織實施本規范的工作。
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機構行業自律規范
CCAA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機構行業自律規范》的通知 |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
2016 年 4 月 29 日
強制性產品認證樹則働行業自律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市場秩序,強化強制性產 品認證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 為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工作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檢測機構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業 務及相關工作的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
第三條檢測機構在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業務的過程中 應當自覺遵守本規范,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實 施本規范,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檢測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認 監委、認可機構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質量要 求。同時自愿遵守本規定的共同約定和對社會公眾的集體承諾。
第二章檢測機構自律機制要求
第五條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工作委員會 設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機構工作組,專題研究檢測機構行業誠信 與自律建設工作,提出本規范組織實施、監督、修訂方面的建議。
工作組可根據需要按產品專業類別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協調 解決因方法、程序、設備差異引發的市場競爭爭議矛盾,各專業小組遵循統一的工作和議事機制。
第六條檢測機構對檢測業務實施中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的 操作性問題,常規情況下按有關規范、規則、要求實施。有爭議時, 機構間應先行相互通報與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通過協會溝通 協調機制協商解決。
第七條檢測機構須嚴格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 則,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對檢驗結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檢測機構應在日常管理中倡導檢測行為自律、誠信 公正的文化,在管理制度中應當納入與檢測行為自律、誠信以及公 正有關的內容,并將其作為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不得僅以業務收 入作為考核指標。
第九條檢測機構應在協會的組織下,積極參加行業誠信與 自律建設機制的建設運行。
(一)應積極參與制訂行業自律有關的各種規則、公約、行 為規范,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誠信建設、信息公開、互動促進、監 督激勵等自律機制建設。
(二)應嚴格遵守信息公開有關程序,對規定要求公開的信 息必須公開。就自身服務行為向全社會作出有約束力的公開承諾, 自覺接受各相關方對履行承諾情況的監督。
(三)應積極與提供服務相關方開展技術交流、宣傳展示等活動,自覺接受協會以及同行業機構監督,促進信息傳遞,增強信任。
(四)應積極開展和參加認證認可行業與社會公眾之間的交流溝 通,積極參與認證檢測行業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展示等活動,通過互動 機制來獲取公眾和社會輿論對認證檢測行業的需求。
(五)檢測機構應配合協會組織各項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針對在監督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應按時按計劃進行整改,確保整改措 施的有效性。
(六)檢測機構應接受來自社會、媒體、群眾和其他檢測機構監 督,認真對待和處理社會投訴或異議,與其他檢測機構相互監督、相互 促進、共同發展。
第三章 檢測機構市場競爭行為要求
第十條檢測機構對外宣傳應當準確傳遞信息,防止誤導客戶、誤導 市場。
(一)在宣傳自身強制認證指定檢測機構資質時,只能在國家認監委 指定公告確定的范圍及有效期內做相關表述,準確表述指定范圍等信息; 不得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檢測機構資格過度宣傳自身技術能力。
(二)檢測機構在對外宣傳時不應產生誤導或暗示,使客戶誤認 為國家認監委等機構對強制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負責。
(三)公開性文件、宣傳材料、網站等在展示自身信息時,不能含有貶低或損害同行其他機構的信息和內容。
(四)在對外宣傳不應產生誤導或暗示,使客戶誤認為可以 調整檢測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針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過程建立嚴 密的可追溯體系,保證原始記錄、數據、檢測過程可追溯、可查證。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強制性產 品認證實施規則及相關檢測標準規定,根據自身條件合理規定檢測 周期,明確公示,不得以少檢和漏檢項目、違規簡化方法程序等不 正當行為作為市場競爭手段,不得采取任何違規降低檢測成本的方 式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當與其他檢測任務共用樣品、數據出 具報告時,應當明確記錄。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要嚴格價格管理,避免以不合理降價作 為市場競爭手段。
(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根據成本合理核算 強制認證產品檢測費用并公示,不得在公示價格之外加收其他費 用。檢測機構公示的檢測價格除收費標準外,至少還應包括收費方 式、減免原則和方式。
(二)嚴格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規范自身定價及收費行為。 檢測機構應按本機構公示的認證價格標準收費,并保留憑證、記錄 等證據。
(三)為顧客同時提供其他服務時,應明確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服務的收費內容,不得以贈送附加服務、隱性返利等變相降價 的不正當手段開展市場競爭。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開展同類產品的檢測業務,在以下方面 的要求應相對一致。
(一)對產品的基本檢測項目和方法;
(二)利用企業資源進行檢測的條件;
(三)樣品進行檢驗整改的記錄與追溯要求。
“相對一致”指相同、基本一致,或風險控制效果相同。此 要求用以防止通過變換技術程序和技術方法降低檢測有效性而降 低成本,實施不正當競爭。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分包檢測項目,或使用檢測機構以外的場地、 人員、設備實施檢測的,應建立專門程序進行管理,事先經認證機構同 意,接受認證機構監督,便于檢測結果的追溯及質量監控。
第十六條檢測機構同時為顧客提供其他服務時,對于同一 客戶不得因為其他業務干擾或影響強制性產品檢測業務,刻意加嚴 或放寬檢測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不得接受客戶的不合理要求,弄虛作假, 隱瞞事實,不得以滿足客戶為名在內部干擾正常檢測流程和結果, 出具不真實的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業務時,不應出現下列行為:
(一)檢測能力認可范圍不包括相應的檢測標準,而實施檢測的;
(二)向認證機構隱瞞或變相隱瞞樣品真實性或其質量問題或隱瞞涉 及檢測機構的申訴、投訴或技術爭議的;
(3) 違規或變相違規向認證委托方施加壓力,誘導認證委托方到檢 測機構檢測;
(四)未經認證機構同意,泄露與檢測樣品相關的商業或技術機密。
(五)以任何形式詆毀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詆毀其他檢測機構。
第四章檢測機構對所屬檢測人員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檢測機構對所屬檢測人員以機構名義開展檢測活 動過失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檢測機構要加強檢測人員管理,持續進行培訓教 育,使檢測人員及時掌握了解標準、檢測項目、檢測方法的變化, 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檢測機構應建有檢測人員管理制度,確保檢測人員 應廉潔自律,誠信從業,遵守職業道德,確保檢測人員行為公正。
(一)檢測機構應要求檢測人員對所屬檢測機構就從業行為 公正做出公開、書面承諾,自愿接受對自身行為的監督;承諾當自 身行為不當造成不良后果時,愿意承擔責任、接受懲戒。
(二)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人員須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私自向外泄露檢驗信息。
(三)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人員不受任何對出具正確檢測數 據和結果有不良影響的、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 方面的壓力和影響。
(四)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被檢測對 象相關單位從事兼職活動,不得在未經所在機構允許的情況下以任 何形式對所在機構以外的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活動。
(五)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人員不得參加與委托方有直接或 者間接經濟利益的活動,不得參加與委托方存在商業關系的活動,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者因工作便利形成的有利條件,和委托方結成 利益輸送關系。
(六)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人員不得收受委托方直接或者間 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賄賂、饋贈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明示 或暗示的方式索要不應由委托方承擔的任何費用和其他不正當利 益。
(七)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人員有權拒絕對檢測結果公正性、 科學性、準確性造成影響的一切干預,應對可能造成影響的行為進 行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時,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五章違反自律規范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當發生對檢測機構、檢測人員違反本規范的投訴舉報時,檢測機構應自愿接受和配合協會的核實調查,就有關問 題客觀如實地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根據開展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的需要,協會對 檢測機構組織開展同行檢查,檢測機構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 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四條協會可根據核實調查和同行檢查結果,向主管 部門提交調查和檢查報告,并對調查和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提出 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檢測人員違反本規范的要求,如情況屬實,依 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懲處,并由所在機構依據本機 構的相關獎懲規定予以懲處。
第二十六條檢測機構違反本規范的要求,經調查情況屬實, 協會可按本規范進行處理,并報國家認監委。處理方式視情節輕重 可分為限期整改、書面警告、公開譴責、交納違約金或向認監委建 議暫;蛉∠湔J證資格等方式,也可以內部通報、公開通報違規 事實及信息。
第二十七條檢測機構如對協會的調查處理建議有異議,可 于收到調查處理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 訴。協會對申訴內容進行再次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必 要時,協會可將違規處理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復議。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檢測機構若對復議決定有異議,可向國 家認監委反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范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本規范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
上一文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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